吳杭民《中國青年報》(2014年10月16日02版)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起,將每年10月17日設立為“扶貧日”。針對一些縣“脫貧以後不願意摘帽”或“戴著貧困帽炫富”的現象,國務院扶貧辦政策法規司副司長蘇國霞介紹,正研究改革貧困縣的考核機制,建立扶貧縣的約束機制,實行貧困縣的退出機制,引導貧困縣把工作重點放到扶貧上來。(《人民日報》10月15日)
  扶貧,始終是我們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共同富裕的一大要義,而這幾年,國家在扶貧事業上投入的專項補助資金也是逐年遞增、屢創新高。可是,連年來,各類貧困縣炫富的新聞卻層出不窮,有的地方一邊求戴“貧困帽”、一邊卻耗資億元蓋豪華樓,暴露出扶貧縣評價、約束機制之偏差和乏力。
  首先是“申貧”、“戴帽”程序上存有問題。一些“戴帽”成功的地方的幹部透露,如果沒有過硬的關係,這頂帽子根本爭不到手,必須得把能用的“關係”都調動起來,才能如願以償。這種要靠關係才能戴上的貧困帽,到底具有多少公平性和公正性?本身“申貧”的動機就不純正,之後拿到了專項補助資金,如果還缺乏監督制約機制,乾出一些炫富的事情來,何怪之有?
  其次,“申貧”、“戴帽”過程存貓兒膩,“戴帽”之後,隨著扶貧款的到位,如果監督機制缺位,輕者就會出現專項資金未用於提高貧困群眾的生活條件或基本公共服務,卻多用於提高GDP指標的經濟產業項目上,真正需要被扶貧的百姓卻得不到實惠;重者,則是專項資金被居心叵測者挪用、貪腐,層層瓜分,落入個人腰包,損公肥私。
  戴著貧困帽,就該戴著“緊箍”。所以,要最大限度地杜絕“戴著貧困帽炫富”的不正常現象,必須及時變革現行的貧困縣評價制度,研究改進貧困縣的考核、監管機制,並研究建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退出機制。正如國務院扶貧辦政策法規司副司長蘇國霞指出的,貧困縣享受國家的政策支持,就應該接受相應約束。下一步將從三方面對貧困縣建立約束機制:一是必須作為事項,比如貧困縣的財政投入要安排相應的比例用於民生用於扶貧;二是禁止做的事情,比如建造寬馬路、大廣場等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三是提倡作為的事項,提倡每一屆縣級班子任期內作出完成多少減貧任務的承諾。
  國家扶貧專項補助資金,當然要名副其實地做到扶真貧、真扶貧,對那些戴著貧困縣帽子卻炫富、大肆揮霍公帑的所謂貧困縣,一經查實,就必須摘掉貧困縣的帽子,斷了扶貧專項補助,甚至要追回扶貧款。而有關部門對下撥的巨量國家扶貧專項補助資金,更應加大事先、事中、事後每一環節的監管力度,及時審計,公開賬目,以實現扶貧專項補助資金的安全和投入到位,使扶貧專項資金真正惠澤貧困地區的民眾。  (原標題:貧困縣就該戴“緊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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